在美国损害国家形象为什么不犯法 国旗是国家形象的标识,象征着国家的尊严,但是在美国,焚烧国旗却不犯法。 1984年,一个名叫格雷戈里·约翰逊的信仰共产主义的美国青年,为了表达他的政治信仰和对资本主义的蔑视,在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,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。 得克萨斯州的地方法院认为约翰逊威胁了公共安全,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否决了州法院的观点。1989年,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约翰逊无罪。 1990年,美国最高法院还否决了美国联邦政府的一项法规,这项法规认定,焚烧或污损国旗构成联邦犯罪。 为什么焚烧国旗没有罪呢?美国最高法院认为,焚烧国旗属于一种象征性的表达,是出于表达政治观点的目的而进行的一种行为,“政府不可只是因为社会觉得一种观念本身让人讨厌或无法苟同,就禁止这种观点的表达。”挥舞国旗和焚烧国旗同样都是一种表达。 美国人把表达自由视为自由的基础,连表达都受到限制的话,还有什么自由可言。所以,表达自由在美国的法律中拥有“优先的地位”。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,如果政府能够控制人民知道什么或表达什么,它就能操纵其观点,从而剥夺他们自己决定怎样管理自己的权利,因此,应当广泛禁止政府限制表达自由。 在越南战争期间,美国发生了历史上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反战运动,成千上万的人反对美国政府的战争政策,但没有一个人因为表达反对政府的意见而被定罪。在战争期间公然反对自己的祖国,这在我们看来绝对是卖国行为,是卖国贼,是“美奸”。 有人可能会认为美国的表达自由太过分了,连国家利益民族利益都不顾了。但是在美国人看来,每个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了,国家的存在和国家利益才有意义。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了,就是最大的国家利益,就是最好的国家形象。因此,国旗与公民的表达权相比,还是公民的表达权更为要紧。国旗绝不比公民的表达权重要,更不可能是“你的名字比我的生命还重要。” 正因为美国是一个连焚烧国旗都没事的国家,才使得国民真心地热爱她,到处都悬挂或摆放国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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